吴老板当时让姚总提出反诉是因为原告提出的“退股”案由不成立。榆强就查阅了《公司法》,根据《公司法》第30条规定,股东在公司登记后,不得抽回出资。
也就是说不允许退股,只允许转让。如果转让也是首先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,若公司其他股东不接受转让,可以转让给其他人,但一定要经公司董事会同意。
陶甲天无法退股,其实也无法转让,因为他已和公司其他股东闹僵,大家不接受他转让的股份,同时也不同意他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。
吴老板首先肯定榆强找到了一条过硬的法律条文,可以保证官司基本不输。但是吴老板的目的是要彻底的打赢这场官司。不仅要陶甲天输,还要他输得很惨。
因为陶甲天自恃是官员,曾经大放厥词,声称法学院的教授不过是个书呆子,一上法庭就得败下阵来。为此,吴老板也就发了狠,一定要让姓陶的尝尝教授办案的厉害。
“榆强,其实陶甲天的股份不是转让不转让也不是退出不退出的问题,而是陶甲天的股份存在不存在的问题。”吴老板向榆强阐述着自己的想法。
“28股分不是摆在那儿吗?怎么能说它不存在?”榆强觉得不可思议。
“哈哈,你说的,那是打官司的正常思路。不过,我们现在面对陶甲天这个强势官员,用正常思路是斗不过他。咱们必须拿出绝招,让他败得血本无归!”
果然,到了法庭上那一天,法庭真就认为陶甲天的投资无效,在公司的股份不存在。当时,吴老板在法庭上拿出来的根据不是《民法通则》,也不是《公司法》的规定。
吴老板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的文件。对于这一点不仅让姚总欣喜若狂,也让员工学生们对吴老板佩服得五体投地。
如果换了他们来代理,肯定会在《民法通则》或者《公司法》中找一个角度,没想到吴老板找到了中央文件。可见打官司找角度是多么重要。
姚总原计划是让对方退不了,也转让不了股份,然后转移财产,做假账,制造公司亏损,让你也分不到红。
而吴老板却让他投资无效,从根子上把对方挖掉了,这怎么不让姚总大喜过望呢!他一再说找吴教授代理这个案子,是他今生做的最正确的决定,打完了官司公司就聘请吴教授做了长年法律顾问。
吴老板和梦忆上床大概就是在这28案一审判决之后。
当然,吴老板帮助姚总的胜诉,也有员工的功劳。
吴老板在法庭的根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发的一个文件,文件为《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在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》,规定不允许党政干部经商。
不允许经商你却在经商,那就是违法。中央文件属于政策法规,是我们法律体系的一部分,也是我们法的渊源。
有了这样一条,吴老板又根据《民法通法》第6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,法律没有规定的,应遵守国家政策。”
因为,违反国家政策的民事活动,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,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恢复原状。陶甲天属于党政干部,他自己也承认,为了表功说明自己对公司的贡献,在法庭上陶甲天历数自己通过关系为公司发展立下汗马功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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